安徽舒城产业新城幸福新村项目“2021.7.25”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04 19:07 信息来源:舒城县应急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21年7月25日上午9时50分左右,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舒城产业新城幸福新村项目B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县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杭埠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等相关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事发地点和相关企业概况

一)事发地点

舒城产业新城幸福新村B区项目,位于舒城县杭埠镇孔雀城经三路与枫林路交口西南角,总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该项目分批次进行交付,先交付区域为1#-5#楼区域,另一批次6#-16#楼暂时停工。1#-5#楼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含地下),每栋25层。

(二)相关企业

1.建设单位。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04日,注册地位于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为X。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土地整理、招商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总承包单位: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6日,法人代表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XXXX,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0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

3.外墙保温涂料工程承包单位:安徽福源春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贝安居),成立于2008年06月11日,登记机关为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许XX,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饰工程、防水工程施工;内外墙保温建筑材料、新型墙体建筑材料(不含粘土砖)、建筑节能材料研发、生产、销售。

3.外墙吊篮租赁单位:舒城创新易搭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0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T7MXXXX,工商注册号34152300010XXXX,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法定代表人为朱XX。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监理单位: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29日,法定代表人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149121XXXX,住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  ,经营范围:环保、节能、减排新技术投资、研发及经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筑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建筑材料、设备、结构的检验及检测。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7月25日上午,根据外墙电动吊篮承包人XX的安排,电动吊篮安拆辅助工XX搭乘工友XX的双排座货车,来到舒城产业新城幸福新村B区,准备将2#楼东侧山墙处的电动吊篮进行移位楼高25层,东侧山墙及楼下吊篮位置俯视示意图和现场图如下)。

 

     

上午7时许,二人到达项目工地并与吊篮承包人XX会合。三人在对2#楼的电动吊篮进行移位前,先将处于5#楼位置的吊篮提升机钢绳进行了维修(该提升钢绳出现毛边,要将有毛边的钢绳剪断,再上楼将钢绳向下放一段,以补偿先前剪断的长度)。8时许,XX因有其它事务,便先行离开,并对接下来的吊篮移位工作进行了安排。XX离开后,XXXX先上5#楼顶,将吊篮钢绳向下放。之后XX开始上楼放绳(注:幸福新村B区1#-5#楼当时主体结构已全部完工,附着在主体结构上的人货电梯已停用,上下楼全凭人力攀爬)。上午9时30分许,XX在完成5#楼吊篮钢绳维修相关作业后,登上了2#楼的楼顶(楼顶吊篮支架位置示意图及现场图如下)。

        

在楼顶,曾发现北侧位置处的钢绳支架上的配重块已被搬完,但未见XX,当时认为XX可能在某处休息,便没在意,遂直接去搬移南侧钢绳支架上的配重块。在搬移过程中,他忽然听到楼下传来吵吵嚷嚷的声音,就依着女儿墙边探头向楼下张望,隐约发现楼下的吊篮内有人,见此情景,XX赶紧下楼。下楼后,他看到停放吊篮的位置处已围了很多人,一打听才知是XX摔下来了。不一会,XX开车来到了现场,几人一起把XX抬上了车,紧急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上午11时左右,在县医院急诊科,XX经医务人员检查确认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下午2时28分,舒城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局事故反馈信息后,立即会同杭埠镇、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赶至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死亡人员。XX,男,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丰墩村晗口组人,身份证号34242519520406XXXX,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认定了以下事实:

1.经询问XX女儿鲍XX、鲍XX和所在村支部书记徐XX证实:(1)XX罹患高血压和心脏病,长年服用苯磺酸氨氯地平(治疗高血压)和麝香保心丸(治疗心脏病)两种药物;(2)XX当天未吃早餐,离家时随身只携带了两瓶牛奶。

2.经询问当天和XX在一起的工友XX证实:(1)XX当天早晨未吃早餐,且随身携带的两瓶牛奶也未见其饮用;(2)XX当天爬上25楼后,又搬了近1000斤配重块,体能消耗大;(3)XX从楼顶摔落的地方为非正常作业位置;(4)XX可能是坐在女儿墙上休息时从楼顶坠落。

3.事发现场经专家勘察:楼顶疑似落点处距离北侧吊篮钢绳1.82米,距离南侧吊篮钢绳6.29米,距离排气管0.55米,距离安全绳2.2米。专家根据现场位置判断,死者当时未操作设备。

4.另查明:事发现场无视频监控覆盖;死者自上而下坠落过程无任何目击证人,仅在落地瞬间,处在4#楼西山墙墙角边正在整理材料的油漆工史XX听到了一阵响声,同时看到一阵灰尘从2号楼东边山墙地面上的吊篮浮起,赶过去发现有人坠落。

根据以上四点,结合相关证据,事故调查组认为导致XX从楼顶摔下的原因可能有:一、身体突发疾病:事发当天未吃早餐,从室内楼梯爬至25层楼顶平台后又搬动了近1000斤的吊篮钢绳支架配重块,加之自身患有高血压症和心脏病,身体突发疾病,导致从楼顶摔下;二、XX可能坐在女儿墙休息时,不慎从墙上翻落摔至楼下;三、其它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为,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无法查证,应认定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性质认定

事故调查组综合认定,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无法查证,死者死因不明,应认定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故不应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建议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安徽舒城产业新城幸福新村项目“2021.7.25”亡人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

县应急管理局:

县纪委监委:

县公安局:

县总工会:

县住建局:

杭埠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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