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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02-23 08:41 信息来源:舒城县应急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县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四、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8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金额满100万元,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50万元,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建设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过程应接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监督。

五、采购程序

1.编制采购预算。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次年需采购计划交办公室,办公室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同步编制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2.申报采购计划。根据财政批复的采购预算,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采购。

3.支付采购资金。根据预算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按照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支付。

六、单位公务用车按照财政局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并实行集中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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