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8亡人事件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5-09 09:46 信息来源:舒城县应急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22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安徽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员工柳xx被同室居住的工友发现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后在紧急联系送医过程中不幸死亡。

省厅于221日派出执法人员,对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群众实名举报事项反映的“xx公司在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实施农村线网改造时,工人死亡,且死者未得到任何救治,并称拒不承认是其员工”等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报告,同时要求六安市安委会对本起亡人事件展开调查。2023年4月17日,六安市安委办向舒城县人民政府发函(六市安办函【2023】15号),要求依法依规对该起事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并对照省、市安委办相关要求,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信局、柏林乡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件调查组(以下简称“事件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本起事件的性质,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项目相关情况:

宏大公司承建了安徽省六安舒城县10KV汤池镇茶亭2#台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与舒城供电公司签订,工程造价42万,属农网升级工程,工程计划工期150工作日。2022年6月,xx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蔡xx(公民身份号码:342622xxxxxx19581X),后蔡xx将舒城县柏林乡双墩村汪庙村民组前期租赁未到期的民房提供给柳xx、杨xx、柳五x、姚xx等4位工人居住。

二、xx公司基本情况

xx公司,位于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万佛路企业园内,成立日期2016年01月,注册资金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xxxxxxx(1-1),法定代表人何xx,经营范围电力系统安装服务,包括电气、机电设备、维修、保养;钢材销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输变电工程劳务承包。同时,2018年1月,该单位取得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事件发生经过、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一)发生经过情况

2022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在舒城县柏林乡双墩村汪庙村民组一出租房内,与柳xx居住在一起的工友杨xx(当晚同住该出租房内的还有工友柳xx、姚xx等2人)醒来忽然发现柳xx正手扶着门且呼吸异常,杨xx随即呼叫其他两名工友将柳xx搀扶到床上躺下,期间姚xx和柳xx2人用电话将相关情况向负责人蔡xx作了报告。蔡xx接报后,立即就近联系安排了一辆私家车并委托柳xx将其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约凌晨4时许,蔡xx联系的私家车赶到租住房处,柳五贵准备送治柳xx,发现其已死亡,随后向蔡xx报告了人员已死亡等情况。

(二)事件报告情况

2022年11月8日11时18分,蔡xx向舒城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报警。接警后,柏林乡副乡长、派出所所长杜小虎带队出警至现场,并向舒城县公安局汇报,同时联系刑侦大队勘验现场。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排除此起事件的刑案可能。因死者属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死亡,明显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要件,故相关单位在事发后未向应急和行业主管部门作进一步报告。

(三)应急处置情况

事件发生后,舒城县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组织协调开展善后工作。2022年11月17日,xx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人民币捌拾万元整,死者家属无异议。

四、其它相关情况

2022年 11月13日,死者家属罗xx(配偶)、柳xx(儿子)、罗xx(母亲)联合向舒城县公安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舒城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柳xx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舒城县公安局经审查后受理。2022年11月17日,死者家属方对柳xx死亡原因无异议,主动提出申请,放弃前期司法鉴定请求。

五、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死亡人员。柳xx,男,53岁,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xx村人,身份证号码:342622xxxxxxxx5093,在本起事件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件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六、事件原因和性质

(一)事件原因分析

1.死者死亡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凌晨4时许,为休息期间;死亡地点为舒城县柏林乡双墩村汪庙村民组一出租房内,而同期xx公司电力施工作业地点位于舒城县汤池镇境内。可见,本起事件属非工作时间内、非工作地点内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

2.同住工友杨xx、柳xx、姚xx等3人问话笔录显示:柳中财事发前近二十天未从事过重体力劳动,2022年11月7日上午只从事了2个小时的辅助作业,下午休息可见柳xx死亡应属非工作原因导致。

3.安徽省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柳中财死亡现场勘验结果表明:死者当时平卧于民房二楼床上,体表检验无外伤性改变,排除遭外力打击致死可能。

综上可见:柳xx应属自然死亡。

(二)事件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徽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2.11.8亡人事件是一起自然死亡事件。

七、有关建议

事件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等机制,确保政府部门间信息畅通;要采取切实举措,持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调查组成员:

县应急管理局

县纪委监委

县公安局

县总工会

县经信局

柏林乡人民政府

 

                                     202359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