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安徽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员工柳xx被同室居住的工友发现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后在紧急联系送医过程中不幸死亡。
省厅于2月21日派出执法人员,对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群众实名举报事项反映的“xx公司在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实施农村线网改造时,工人死亡,且死者未得到任何救治,并称拒不承认是其员工”等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报告,同时要求六安市安委会对本起亡人事件展开调查。2023年4月17日,六安市安委办向舒城县人民政府发函(六市安办函【2023】15号),要求依法依规对该起事件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并对照省、市安委办相关要求,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经信局、柏林乡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件调查组(以下简称“事件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本起事件的性质,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薄弱环节,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项目相关情况:
宏大公司承建了安徽省六安舒城县10KV汤池镇茶亭2#台区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与舒城供电公司签订,工程造价42万,属农网升级工程,工程计划工期150工作日。2022年6月,xx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蔡xx(公民身份号码:342622xxxxxx19581X),后蔡xx将舒城县柏林乡双墩村汪庙村民组前期租赁未到期的民房提供给柳xx、杨xx、柳五x、姚xx等4位工人居住。
二、xx公司基本情况
xx公司,位于六安市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万佛路企业园内,成立日期2016年01月,注册资金2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xxxxxxx(1-1),法定代表人何xx,经营范围电力系统安装服务,包括电气、机电设备、维修、保养;钢材销售: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输变电工程劳务承包。同时,2018年1月,该单位取得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事件发生经过、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件发生经过情况
2022年11月8日凌晨3时许,在舒城县柏林乡双墩村汪庙村民组一出租房内,与柳xx居住在一起的工友杨xx(当晚同住该出租房内的还有工友柳xx、姚xx等2人)醒来忽然发现柳xx正手扶着门且呼吸异常,杨xx随即呼叫其他两名工友将柳xx搀扶到床上躺下,期间姚xx和柳xx2人用电话将相关情况向负责人蔡xx作了报告。蔡xx接报后,立即就近联系安排了一辆私家车并委托柳xx将其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约凌晨4时许,蔡xx联系的私家车赶到租住房处,柳五贵准备送治柳xx,发现其已死亡,随后向蔡xx报告了人员已死亡等情况。
(二)事件报告情况
2022年11月8日11时18分,蔡xx向舒城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报警。接警后,柏林乡副乡长、派出所所长杜小虎带队出警至现场,并向舒城县公安局汇报,同时联系刑侦大队勘验现场。经舒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排除此起事件的刑案可能。因死者属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工作原因死亡,明显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要件,故相关单位在事发后未向应急和行业主管部门作进一步报告。
(三)应急处置情况
四、其它相关情况
五、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死亡人员。柳xx,男,53岁,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xx村人,身份证号码:342622xxxxxxxx5093,在本起事件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件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六、事件原因和性质
(一)事件原因分析
1.死者死亡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凌晨4时许,为休息期间;死亡地点为舒城县柏林乡双墩村汪庙村民组一出租房内,而同期xx公司电力施工作业地点位于舒城县汤池镇境内。可见,本起事件属非工作时间内、非工作地点内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
2.同住工友杨xx、柳xx、姚xx等3人问话笔录显示:柳中财事发前近二十天未从事过重体力劳动,2022年11月7日上午只从事了2个小时的辅助作业,下午休息,可见柳xx死亡应属非工作原因导致。
综上可见:柳xx应属自然死亡。
(二)事件性质
经调查认定,安徽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2.11.8亡人事件是一起自然死亡事件。
七、有关建议
事件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等机制,确保政府部门间信息畅通;要采取切实举措,持续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调查组成员:
县纪委监委
县公安局
县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