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杭埠**项目6.6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10-08 16:57 信息来源:舒城县应急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23年6月6日上午5时30分,在位于舒城县**项目工地,一工人在准备乘坐A2-1楼栋电梯不慎从电梯井坠落至地下室,后伤者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县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杭埠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舒城县杭埠**项目6.6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此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发项目、相关企业及各企业之间相互关系情况

(一)事发项目情况

舒城县杭埠**项目,位于舒城县杭埠镇境内,建设单位是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许可证于2020年9月17日核发,建筑面积132040.5平方米,工程内容为:杭埠**(A1-1-3#、A1-5-11#、A2-1-3#、A2-5-6#、A3-1-3#、配套用房、地库)图纸范围内建筑安装总承包施工工程,合同价是20557万元,计划工期:2020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14日,769天,目前已延期,定于2023年8月30日交付,现阶段工程项目正在进行装饰装修。事发楼栋装饰装修工程由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事发位置为该项目的A2-1栋楼西侧电梯井。

(二)相关企业情况

1.建设单位: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18年06月06日,注册地位于舒城县杭埠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65,300万(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RKPKXK。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总承包单位: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89年06月24日,注册地位于常州市**区河山环路11号,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76180K,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花卉、苗木、盆景的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1家公司,具有14处分支机构。

3.装饰装修分包单位: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08月24日,注册地位于合肥市肥东县**乡政府老财政所107室,注册资本3,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512B,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工程、室内外装潢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古建筑工程、幕墙及金属门窗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水利工程;商务信息咨询及企业管理;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单位:**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01月12日,注册地位于合肥市**区潜山路168号百利中心1号楼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48159G,法定代表人为周**。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5.电梯安装工程分包单位:安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06月06日,注册地位于合肥市**区金寨南路811号安粮国贸中心2807,注册资本6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98038F,法定代表人为李**。经营范围包括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及保养;电梯及配件销售、咨询服务,商务中介;电梯内装饰、脚手架安装、管道安装;机电设备、停车设备、空调及暖通设备的销售及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二处分支机构。

6.监理单位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03月06日,注册地位于合肥市**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A座18楼,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9807221,法定代表人为杨**。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咨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涉及许可经营或资质证经营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32处分支机构。

(三)各企业之间相互关系情况

1.舒城县杭埠**项目建设方为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项目的建设以总承包方式发包给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委托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进行监理。

2.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包单位,主要负责该项目内的公区精装修工程,该工程由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发包给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标形式为邀请招标)。2022年10月17日,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公区精装工程专业分包三方协议书》《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约定由总包单位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3.舒城县杭埠**项目内的电梯由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向**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采购,**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项目内的电梯安装工程,该工程也是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直接发包**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合同价为1304200元。**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成功中标舒城县杭埠**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后,在其后的工程实施阶段,又将电梯的实际安装工作分包给了安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所有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已于5月初完成,5月中旬电梯安装人员已撤离项目现场。后期因工程款兑付方面出现问题,截至事发前该项目内电梯尚未完成验收移交工作。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6月6日上午5时10分许,在舒城县**项目工地,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瓦工班组工人周**与其妻子傅**从家出发,准备去该项目工地西边的A2-1栋楼开展三楼室内瓷砖粘贴作业。进入项目工地后,二人一前一后往A2-1栋楼走(见下图:A2-1栋楼单元门入口)

 

**走在前面,傅**跟随其后,行走过程中二人前后相隔50多米左右,周**先行进入单元门。当傅**稍后进入同一单元门后,环顾四周未见周**身影,仅在靠近一楼楼梯口的位置看到了周**先前一直拎着的放开水瓶的塑料桶。傅**以为周**上二楼了(注:该电梯尚未完成验收移交工作,电梯外部的控制按钮也未安装完成,外部人员无法在电梯外部通过操作电梯按钮的方式打开电梯层门,如想乘坐电梯上下楼,必须使用专用钥匙打开轿厢停靠对应楼层的电梯层门,进入电梯轿厢后方可正常操作电梯上下楼层。因一楼的电梯层门钥匙开启孔损坏,平时二人均是在二楼用专用钥匙打开电梯层门再乘坐电梯),便上楼去找,但在二楼仍未见周**,之后傅**又下楼再次寻找,在楼上楼下多次寻找无果后,傅**掏出手机开始拨打周的电话,但周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过程中,傅**忽然隐约听到周**的手机铃声从一楼位置处的电梯里传出来,傅瞬间意识到情况异常,但因一楼位置处的电梯层门处于关闭状态,无法查看内部情况,便立即拨打了也在本项目工地A3-1栋楼进行贴瓷砖作业的工人张**(周**的表弟)的电话,告诉他这边所发生的情况,请他过来帮忙查看一下。时隔不久,张**赶到现场。因一楼电梯层门关闭无法查看,他便跑上二楼,但发现电梯层门也呈关闭状态,情急之下,便徒手将电梯层门扒开一条缝隙向内观察,发现电梯轿厢并未停在该层,于是又跑下一楼(见下图:事发楼栋一楼处电梯图),采有同样的方法向内观察,仍未见电梯轿厢,但能清楚听到里面有手机铃声传出。张**便打开手机上的手电筒,将手机穿过层门缝隙向下探照,随即发现了周**倒在负一层电梯井里,张**便快速跑到负一层,但电梯层门同样无法打开,他赶紧跑到单元门室外,呼叫在周围楼栋作业的其他工友一起过来帮忙施救。在闻讯赶来的其他几位工友的合力帮助下,负一楼电梯层门被撬开,周**被众人从电梯井中顺利抬出,当时其头部显示有外伤且鲜血不断流出,处于无意识状态。傅**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时隔不久,120救护车赶到。后伤者周**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当场宣布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杭埠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死亡人员。**,男,身份证号码为34242519******5218,户籍地址为:舒城县棠树乡**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A2-1楼栋二楼,违规打开未经验收移交的电梯层门,在未仔细观察轿厢是否停靠在二楼的情况下,便贸然一脚踏进电梯,致自已从二楼位置坠至电梯井负一层底部。

(二)间接原因

1.周**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仔细观察轿厢是否停靠在二楼的情况下,便贸然一脚踏进电梯

2.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项目住宅电梯尚未通过验收移交、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违规收取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电梯使用保养费、人工费,默许施工作业人员通过电梯上下楼层、运送材料。

3.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其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内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施工作业人员违规持有电梯三角钥匙,违规使用未经验收移交的电梯上下楼层及运送材料、电梯安装公司人员违规配发电梯三角钥匙等行为),安全管理不到位。

4.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允许施工作业人员使用未经验收移交的电梯上下楼层,风险辨识不到位(注:经查,该公司多名人员持有专门开启电梯层门的三角钥匙。电梯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三角钥匙的使用人员,须是经负责电梯运行和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许可,进入受限制的区域进行维护、检查或救援操作的人员,且应经过适当的培训,通过知识和实践经验方面的认定,按照必要的说明,能够安全地完成所需的电梯检查或维护,或者救援使用者的人员,其他人员使用三角钥匙乘坐电梯存在高坠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

5.**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明知有人在违规使用项目内未经验收移交的电梯上下楼层、运送材料,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听之任之,未能切实履行电梯安装单位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注:在专门为该项目所建立的微信群“3.2电梯调试验收群”里,有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多次反映,在使用电梯过程中电梯出现了诸如层门无法关闭、人员被困等异常情况,同在该群内的**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及安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人员对相关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回应,但未及时制止相关人员继续违规使用电梯,也未采取其它措施强化对电梯的安全管理】。

6.安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尚处于安装调试阶段、未通过验收移交、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电梯的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制止现场存在的违规使用电梯行为。

7.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巡查流于形式,针对作业人员违规使用电梯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舒城县杭埠**项目6.6亡人事故是一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安全意识淡薄,在A2-1楼栋二楼,违规打开了未经验收移交的电梯层门,在未仔细观察轿厢是否停靠在二楼的情况下,便贸然一脚踏进电梯,致自已从二楼位置坠至电梯井负一层底部。高坠身亡。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14人)

1.魏**,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雀城项目舒城片区总经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陈劲松,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罔顾安全,默许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违规使用未经验收移交、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住宅电梯,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陈劲松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齐**,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现场水电工程师,同时代表**项目方负责项目内电梯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秦**,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实际负责人(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对项目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陆**,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现场存在的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肖**,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隐患排查治理不细致不深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项目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暂停肖雪峰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并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7.袁**,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应尽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8.魏**,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代表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全权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9.**,**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应尽职责,对本公司承包(承包后分包)的电梯安装工程,督促、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0.金*,作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项目的负责人,明知有人在违规使用项目内未经验收移交的电梯上下楼层、运送材料,未及时予以制止并强化安全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安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分包的电梯安装工程,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电梯安装、维保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2.颜**,作为安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负责人,对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3.杨**,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款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4.俞*,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款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8家)

1.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训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交底;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在建设项目的住宅电梯尚未通过验收移交、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违规收取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电梯使用保养费、人工费,违规允许作业人员通过电梯上下楼层、运送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内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施工作业人员违规持有电梯三角钥匙,违规按照相关协议要求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使用未经验收移交的电梯上下楼层及运送材料,电梯安装公司人员违规配发电梯三角钥匙等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明知有人在违规使用项目内未经验收移交的电梯上下楼层、运送材料,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制止,听之任之,未能切实履行电梯安装单位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安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尚处于安装调试阶段、未通过验收移交、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制止现场存在的违规使用电梯行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巡视检查流于形式,对作业人员违规使用电梯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县住建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安全监管,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杭埠镇人民政府未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各类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切实做好各类作业前的安全交底;要合理配备好各类管理人员,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本单位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配齐配强各项目管理力量;切实做好各在建项目内的风险辨识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隐患整治“三清单”,做好各类隐患整改闭环,确保各项目施工安全。

(三)江苏**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彻底杜绝施工作业现场“三违”现象发生;切实做好各在建项目内的风险辨识工作,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做好各类隐患整改闭环,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

(四)**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对电梯安装、维保过程中的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各施工作业现场的督促、检查力度;对电梯安装、维保作业人员,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认真进行考核,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要求,强化对相关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电弱安装、维保过程中的作业安全。

(五)安徽**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电梯安装、维保作业;加强对电梯安装维保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所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保人员必须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对电梯应急维保专用三角钥匙的安全管理,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杜绝安装、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章现象发生。

(六)安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工程监理工作,要认真对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合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要加大对各项目的安全监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现场违规作业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

(七)县住建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监管,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隐患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整改清零,确保施工安全。

(八)杭埠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对辖区内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要在辖区内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对安全管理薄弱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增加检查督导频次,强力推进各类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彻底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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