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3日7时许,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舒城县**电子小镇生活区项目(一期)现场,一混凝土振动泵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被摆动的混凝土泵车出料口软管扫落坠地,致当场死亡。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皖安办[2021]64 号)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要求,舒城县**电子小镇生活区项目2022.9.23亡人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于 2023年 12月 5日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此起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专门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副局长张俊任组长,县应急局相关股室人员为组成成员。评估组依据县政府批复的《舒城县**电子小镇生活区项目2022.9.23亡人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梳理了评估清单。
2023年12月5日,评估组一行前往舒城县杭埠镇,通过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看事故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在县政府《舒城县**电子小镇生活区项目2022.9.23亡人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意见”)下达后,相关单位认真开展了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整改工作。
(一)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落实情况(8人)
1.马*,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无混凝土泵车作业资格证,
属无证作业,且作业过程中,未细心观察李*文站位,导致出料软管离其过近,当软管产生摆动时将李*文击落坠地,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移送至舒城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2.王*,舒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的相关职责,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与舒城北峰岭公司就安全管理进行约定,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王*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童*,舒建公司安全员,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已由舒建公司暂停了童*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并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蒋*柱,舒城北*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与舒城杰*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蒋*柱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奚*,舒城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排查出设备设施存在的缺陷、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且聘用无证人员操作混凝土泵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张*星,舒城县**电子小镇生活区项目总监,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张*星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7. 徐*,山东天柱公司安徽分公司现场监理,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督促各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已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处理,并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8.王*涛,舒城县质安二站负责人,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对监管区域内的在建施工项目,督查检查不到位。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已由杭埠镇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了问责。
相关责任单位的问责处理落实情况(5家)
舒*公司:未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没有与舒城北*岭公司就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的约定,没有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该公司 3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舒城北*岭公司:未与舒城杰诚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该公司 3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舒城杰*公司:对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排查出设备设施存在的缺陷,设备设施长期带病运行,且聘用无证人员操作混凝土泵车,企业主任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该公司 4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山东**公司: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了该公司 3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杭埠镇人民政府: 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不足,已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三)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舒*公司。 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提高了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同时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进而切实提高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舒城北*岭公司。 进一步加强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加大了隐患排查力度,进而全面了消除安全管理盲区和死角。此外,公司还加强了对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舒城杰*公司。 在事故发生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了对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了各员工的安全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施工作业现场“三违”现象的发生。
4.山东**公司。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要求,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同时对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加大了安全监理力度,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现场违规作业行为做到了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
5.杭埠镇人民政府。 该镇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属地建筑施工领域监管职责,并认真开展了全域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园区内各类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杜绝了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评估组成员签名: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