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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杭埠**新圩安置点项目“5·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7-31 15:14 信息来源:舒城县应急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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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项目相关情况........................3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4

    (三)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和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8

    2.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9

    3.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10

    (四)事故现场相关情况.......................10

    1.事故位置示意图.............................10

    2.事故现场图.................................11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11

    (二)间接原因...............................12

    (三)事故性质...............................12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3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单位...................13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5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6

    1

    (五)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单位.................17

    六、事故主要教训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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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6日下午12时40分许,杭埠镇**新圩安置点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一挖掘机在开展场地平整作业时不慎将一工人撞倒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县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杭埠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舒城杭埠**新圩安置点项目5·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此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的薄弱环节,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项目相关情况

    事发项目为舒城县杭埠镇防洪工程**新圩安置点工程,该项目位于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村境内,合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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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工程建设规模146209.53平方米,合同价格43639.57万元。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由舒城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杭埠分局核发(在建设过程中,具体承担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为杭埠镇质安二站),核发日期为2023年1月5日。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由安徽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理。外墙真石漆工程分包单位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分包合同签订于2023年11月28日,施工内容为“承包约定楼栋内所有外墙真石漆及无机涂料工程”。2024年4月3日,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外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由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负责项目的室外绿化、土方等工程施工(室外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约为430万元),合同签订后,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按实际工时结算的方式(包含柴油费)租赁了一台社会挖掘机(该挖掘机属戚阳个人所有,驾驶员为***,其由戚阳所聘用)。本起事故发生时,该项目主体结构已基本完成,正处于装饰装修和室外配套工程施工阶段。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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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2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2355633*****,企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政府大院,所属行业为公共设施管理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房屋拆迁服务;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建筑用石加工;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建筑材料销

    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电气安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安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安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6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23MA8PN*****,企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水杉路与古城路交叉口西80米,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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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总承包单位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具备土木建筑工程一级资质。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19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55016*****,企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金融大厦26楼,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经营范围包含:市政、公路、土石方、水利、绿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安装、钢结构安装、地基与基础配套工程、古建筑修缮、装潢装饰工程施工;机电设备租赁;工业建筑、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安装技术指导、施工技术服务;预制构件生产、安装;劳务承包;工程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外墙真石漆专业分包单位: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王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69571*****,企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路与董铺路交口东北角海能董铺大厦办1715室,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建筑安装;市政、水利水电、公路、防腐节能保温、绿化、环保、环氧地坪漆、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电气设备、智能化机电、城市公共环境设施、消防监控系统、涂料、防水保温材料、消防设备、公路交通设备材料研发、销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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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室外绿化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关资质证书。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MA2UN*****,企业地址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村丰收组,所属行业为公共设施管理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涂装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园艺产品销售;草种植;树木种植经营;消防器材销售;消防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物业管理;日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化妆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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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工程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3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皖水路交口圣联时代广场A2座1701、1708室,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8*****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物业服务评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三)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应急救援、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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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6日下午12时许,在位于舒城县杭埠镇**新圩安置点项目5#楼-9#之间的地下室顶部位置,挖掘机驾驶员***依照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技术员***当天上午的安排,继续对该场所开展土方平整作业。12时40分许,***操作挖掘机卸土后在回旋过程中,挖斗忽然撞到途经此地的***(外墙真石漆专业分包单位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背部,在惯性作业下,***被甩出1米多远,头上的安全帽也滚落一边。见此情景,***立即停机下车,迅速跑到***倒地处并将其扶起,当时见***嘴角流血,身体抽搐,喊话已无应答。

    2.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情况

    在事发现场,***见***伤势严重,便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安徽**建设有限公司的卢新军作了汇报。此时同在该工地附近的***一工友王厚林也闻讯赶来,二人合伙将***抬上王厚林的私家车并紧急送往肥西县三河医院抢救下午14时许,伤者***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在得知***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10电话进行报警。合肥市公安局110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将该警情转至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相关单位进行了通报。其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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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住建局、杭埠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先后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 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评估:接事故报告后,依照有关规定,舒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了相关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分头落实事故善后处理相关事项,善后处理工作高效稳妥,未发生网上舆情及其它衍生事件。

    (四)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1.事故位置示意图:

    事故发生地为舒城县杭埠镇防洪工程**新圩安置点项目工地,该项目位于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村境内。

    2. 事故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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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现场为舒城县杭埠镇**新圩安置点项目5#楼-9#之间的地下室顶部位置。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死亡人员。***,男,45岁,身份证号码为340828********1413,户籍地址为: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在事故中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故造成1名人员,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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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挖掘机驾驶员***在操作挖掘机回转作业过程中,挖斗撞倒途经臂架旋转半径范围内的***,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罔顾安全,在操作挖掘机回转作业过程中,疏于观察臂架旋转半径范围内的危险区域安全环境,未及时发现行人进入到臂架旋转半径范围内,等发现时,臂架惯性作用已无法及时制动并停止。

    3.***,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在挖掘机臂架旋转半径范围内随意穿行可能被伤害的风险,未主动避让到安全区域。

    (二)间接原因

    1.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

    2.杭埠镇人民政府,未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舒城县杭埠镇**新圩安置点项目5·6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责任制建立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公司安排在项目现场负责施工和管理的人员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擅自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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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施工前未向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备;对所承揽项目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对当天挖掘机平整场地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或围挡),未配备现场指挥、监护人员(仅设置一个警示牌);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

    (二)杭埠镇人民政府,对隶属于该镇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的质安二站所配备的监管人员力量不足;未能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尤其是建筑施工领域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相关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彻底整治,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在挖掘机臂架旋转半径范围内随意穿行可能被撞伤的风险,在挖掘机回转作业过程中未能及时避让到安全区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单位

    经查证:事故发生前的5月5日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因该项目东区5#-9#楼之间地库顶板坡度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向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下达了停工令,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停工令后便立即将停工令具体内容向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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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现场各施工班组负责人进行了告知,同时要求项目现场要全面停工落实整改,但当时**身处外地,其在得知停工令相关情况后,并未及时将具体情况向其公司**新圩安置项目的施工员***传达,导致***于5月6日仍继续组织挖掘机在5#-9#楼之间开展平整场地作业。此外,***在组织作业前,也未主动将该作业情况向总包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报备(属违规组织作业)。上午9时许,安徽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员***在开展巡查检查的时候,发现在5#-9#楼之间有挖机在从事土地平整作业,便立即电话告知总包单位的现场质量技术员***,***在得知情况后,马上拨打了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并要求现场立即停工。其后,***又至5#一9#楼现场查看,发现已无挖机在施工作业,便离开了现场。

    鉴于上述事实,本着“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事故调查组认为:

    1.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工程竞标过程合法合规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切实履行了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尽的各项职责,建议对其免于追责。

    2.安徽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其作为舒城县杭埠镇**新圩安置点项目的监理单位,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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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对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各监理人员在工程推进过程中也按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认真实施监理工作,已尽到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尽的各项职责,对其免于追责。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挖掘机驾驶员,罔顾安全,在操作挖掘机回转作业过程中,疏于观察臂架旋转半径范围内的危险区域安全环境,未及时发现***进入到臂架旋转半径内,等发现时因臂架惯性作用已无法及时制动并停止,导致将***被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该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警告,并给予其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得知工程项目停工令相关情况后,未认真落实停工令相关要求,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诸如“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现场未落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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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的行政处罚。

    3.***,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施工员(同时负责现场管理,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组织挖掘机平整场地施工作业(作业前未将相关情况向总包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报备),未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围挡)、配备现场指挥、监护人员(仅设置一个警示牌);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责任制建立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安排在项目现场的负责施工和管理的人员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未认真落实工程项目停工令相关要求,对所承揽项目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在当天的挖掘机平整场地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或围挡),未配备现场指挥、监护人员(仅设置一个警示牌);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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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6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给予问责处理的单位

    杭埠镇人民政府:未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不到位,建议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员工“三级教育,尤其要重视一线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教育员工做到“三不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村绝“三违现象(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发生,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业要确保管理人员定期接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针对不同层级和岗位的安全培训需求,进行分级分类的培训,确保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相关,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加强风险评估和动态管理,确保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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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需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带动各级负责人检查、监督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属地监管职责需要得到更好的履行:属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不断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扣紧“责任链”,拧紧“安全阀”;要进一步健全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并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强力督导企业全面、彻底整治到位。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六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领域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切实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所承揽项目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齐配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的辨识,重点抓好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控;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抓好各类作业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18

    (二)杭埠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属地

    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机制,对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大对辖区内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配齐配强质安二站监管人员力量,确保对建设施工项目日常质量与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加强辖区内尤其是建筑施工领域现场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要增加检查督导频次,强力推进各类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彻底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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