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日14时19分,在城关镇鹿起路与七门堰路交口东北侧舒城县**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现场,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工人在从事AO池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时,被突然倒塌的混凝土泵车臂架砸中,后伤者经120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此外,在现场开展泵车操作的泵车操作手亦被下落的泵车软管击中受伤,经送医后伤势稳定,无生命危险。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皖安办[2021]64 号)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要求,舒城县**污水处理厂6.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于 2024年 7月 11日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县安委会办公室针对此起事故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专门成立了评估组,评估组由县安委办副主任、县应急局副局长朱光纯任组长,县应急局相关股室人员为组成成员。评估组依据县政府批复的《舒城县**污水处理厂6.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梳理了评估清单。
2024年7月11日,评估组一行前往舒城县城关镇,通过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看事故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责任追究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在县政府《舒城县**污水处理厂6.2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意见”)下达后,相关单位认真开展了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防范措施整改工作。
(一)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1人、4家)
1.张*辉,混凝土泵车操作手,作业现场违章作业。在操作混凝土泵车作业过程中,疏于观察臂架下方危险区域安全环境,在臂架移动覆盖范围内下方站有作业人员的情况下,仍违章遥控操作泵车作业,后大臂在移位过程中,臂架连杆忽然开裂致大臂倒塌并砸中下方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已由应急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雷*昊,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现场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雷*昊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杨*敬,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杨*敬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许*红,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已由行业主管部门暂停许*红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并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许业红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殷*胜,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混凝土泵车作业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殷*胜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混凝土泵送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已由行业主管部门暂停王*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并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王松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7.项*,安徽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项目总监,未能有效督促本项目各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项*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8.操*,安徽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舒城县**污水厂工程项目专监,未能有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等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已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操*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9.殷*,事发混凝土泵车(车牌为皖AH**88)注册在其名下,该泵车由其与邵*军合伙出资购买(该车购买时为二手车,购车款为38万元,二人各出资一半),其作为法律层面的独立的车辆权利所有人、义务承担者,将该车运营、维护、安全管理工作全部交由邵*军负责,疏于对车辆运营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该办法第第四十五条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殷*警告,并给予其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邵*军,为事发混凝土泵车(车牌为皖AH**88)合伙购买的出资人,平时承担该泵车的全部运营、维护、安全管理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出该车臂架所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重大缺陷;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泵车操作手张*辉的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该办法第第四十五条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邵*军警告,并给予其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刘*,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股副股长,为**污水处理厂项目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现场代表,代表舒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行使业主方建设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现场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已由重点工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问责。
12.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督促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混凝土泵车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混凝土泵车操作手张*辉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提醒现场作业人员远离大臂下方危险区域;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未能意识到在混凝土泵车大臂下随意逗留、穿行的风险。其作为本项目工程施工联合体牵头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安徽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认真有效地开展安全巡视检查,对作业现场存的“违章泵送”“作业人员在臂架下随意逗留、穿行”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由舒城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3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县重点工程处: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在建项目,督导检查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已责成其向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安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加强了对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尤其是运输和浇筑环节,对相关从业人员,严格审查其资质符合性情况,对不具备相关资质人员,禁止上岗;对参与运输、浇筑环节的各类作业车辆,严审各类车辆的质量、安全情况,并建立了专门的车辆管理台账,严格落实各类管理措施;(2)对各从业人员(包括委外作业人员),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予安排上岗;(3)对本公司参建的各类施工作业现场,安排专门人员力量,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防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发生。
2.安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覆盖本单位全员的安全责任制,加强了各项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彻底杜绝施工作业现场“三违”现象发生;加大了安全投入,配齐配强各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力量,重点防范出现监管盲区;认真开展各在建项目内的风险辨识工作,加大了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隐患整治“三清单”,并认真做好各类隐患整改闭环,确保施工安全。
3.安徽省**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工程监理工作,认真对照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及监理合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加大对各项目的安全监理力度,采取了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现场违规作业行为做到了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
4.县重点工程处:深刻汲取了本起事故教训,并认真组织开展了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筑牢思想上的安全防线;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各重点工程,强化了安全监管力度,配齐配强了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大了对各在建工程的督导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严格落实整改闭环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了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评估组成员签名:
2024年7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