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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主任张荣庚同志关于《舒城县供销社系统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2 17:03 信息来源:舒城县供销社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张荣庚同志关于《舒城县供销社系统集体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供销系统企业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企业集体资产流失,努力实现企业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53号),结合我县供销系统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供销系统所属企业集体资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社)按照社章及上级有关规定,行使系统内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执行的单位即:舒城惠农源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供销系统内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实施县直企业及基层乡镇供销社(以下简称基层社)

    集体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3.保障县直企业及基层社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实现县直企业及基层社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供销有限公司”行使企业集体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资产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评估、租赁、处置;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需向县社报告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系统内企业集体资产的登记

     

    第六条“供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系统内企业集体资产的严格登记制度:各企业要根据账面数据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照账账、账实相符的原则,有对所有集体资产实施详细的台账管理,如需处置资产,必须向县社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系统内企业集体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

    1.集体资产归属的单位名称(或现属单位名称),2.法人代表,3.集体资产类别(土地、门面、仓库、厂房、办公用房、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4.集体资产的位置(或存放地点),5.集体资产估值。

    第八条 系统内集体企业的土地证、房产证应收归“供销有限公司”专人统一保管。

    第九条 破产或改制后的原县直公司及基层社的剩余资产全部纳入“供销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条 县辉隆仓储中心(以下简称仓储中心)所属资产由其自行管理。“供销有限公司”对其负有监督职责。

     

    第三章    系统内企业集体资产租赁

     

    第十一条 县社委托仓储中心管理的原县直公司、基层社破产或改制后的剩余集体资产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在续签租赁合同,一律交由“供销有限公司”负责招租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涉及租金调整,应及时上报县社研究同意后实施。基层社资产需招租的,基层社拿出招租方案(或意见)报县社研究同意后实施,由基层社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供销有限公司”见证。“供销有限公司”应督促基层社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租金。

    第十二条 基层社实行报账制,租金收入及时缴入“供销有限公司”专户存储,用于企业职工工资等费用支出,不得坐支挪用。

    第十三条 “供销有限公司”对资产招租的租期以1-3年为宜,特殊情况须经县社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供销有限公司”对大额资产招租时(年租金额在30万元以上),必须先收取承租方中标标的金额5%的合同保证金,由“供销有限公司”设立专户存储,如合同到期时承租方没有违反合同规定而且不再续租的,保证金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承租方严禁任何破坏房屋、墙体结构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行为,严禁乱搭乱盖。否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并无条件恢复其原貌。

    第十六条 “供销有限公司”和基层社对承租方的经营项目、证照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对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及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或诚信缺失的经营者,一律不予出租,已经出租的,如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即行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七条 对长期闲置年久失修的危房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严禁对外出租。

    第十八条 已出租资产确需维修的,属基层社的资产,基层社应报告县社同意后实施;对原县直公司和基层社破产或改制后剩余资产的维修,由“供销有限公司”报告县社同意后负责实施。

     

    第四章、系统内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整合

     

    第十九条 “供销有限公司”对系统内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整合均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 “供销有限公司”应对系统内集体资产使用、处置、整合应结合供销网络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制定中长期规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基层社通过市场调研对集体资产处置拿出具体方案〈或意见〉报县社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1.集体资产处置权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基层社处置资产必须召开本社职工代表会,有会议记录和处置意见;

    2.职工代表会形成书面“决议”后,由基层社提交书面报告上报县社,抄送“供销有限公司”存档;

    3. “供销有限公司”与基层社对所处置资产定价进行充分调研,拿出合理基价(必要时申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形成具体处置意见,提交县社会议研究;

    4.县社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供销有限公司”牵头实施;

    5.集体资产处置前要公开对社会张贴“公告”,保存纸质、影像资料;

    6.集体资产处置中,如有多方报名竞买,应收取一定数量保证金(标的额的10%),采取竞标方式确定买方;

    7.基层社与购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开具收款收据,“供销有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盖章见证。

    8.处置集体资产的收入应及时交到“供销有限公司”专户存储,用于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发展所需,不得坐支挪用;

    第二十二条 属于“供销有限公司”直管的原县直公司及基层社破产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如需处置,处置的相关程序基本同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加强“供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各基层社分账户管理制度。基层社报销单据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会计审核,并由分管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供销有限公司”报销单据经县社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报销。

           

    第五章   责任及奖惩

     

    第二十四条 县直企业及基层社不得使用集体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作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五条 未经县社同意,县直企业及基层社不得将集体资产作价入股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基层社及仓储中心应积极配合支持“供销有限公司”对集体资产出租、处置或整合。

    第二十七条 县直企业及基层社都有管好用好集体资产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贬值、毁损或留有严重后遗症等情况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系统内对维护、使用、处置、整合集体资产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县社将予以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社具体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911日起施行。此前县社下发的关于资产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即行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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