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供销〔2021〕34号
关于印发《舒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
《舒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社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19日
舒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网工程”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舒城县委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舒发[2018]11号)文件精神,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扩大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现结合舒城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舒城县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县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严格检查、公开结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为农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申报主体为县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参办的各类新网工程及通过开放办社、纳入供销合作社管理的各类新网工程网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以后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二)有固定经营管理人员及经营场所;
(三)经营面积、从业人员及年营业额符合每年验收标准;
(四)申报网点进货渠道正规,有进货单位及正规进货发票、货物合格证等证件票据,进货的货物能够可追溯,无假冒伪劣产品;
(五)申报网点的货物购、销及经营管理费用记帐规范,具备财务收支状况可查验,货物购、销、存情况有登记的明细台账,可查证。
(六)规范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并与供销合作社签订《开放办社(企业)合作协议书》。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或改造基层供销合作社,对现有经营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二)发展社员,创办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社区服务中心、种植养殖业基地、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厂等;
(三)开展农资、日用品、农产品、电子商务、仓储物流、乡村旅游等业务,提供土地托管、农机植保、农技推广等服务,参与各类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会,承接村内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
(四)成立行业协会,创新行业协会服务方式;
(五)开展政策咨询、技能培训、产业扶贫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六条 县供销合作社根据每年新网工程建设发展情况印发申报通知文件。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基层社申报材料
1.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发展社员证明材料(含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图片);
4.与供销合作社签订的《开放办社合作协议书》;
5.公司章程;
6.自主经营情况说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
二、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
1.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发展社员证明材料(含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图片);
4.与供销合作社签订的《开放办社合作协议书》;
5.合作社章程;
6.自主经营情况说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
三、庄稼医院、综合服务社、经营网点申报材料
1.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与供销合作社签订的《开放办社合作协议书》;
4.自主经营情况说明;
第八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
(二)县供销合作社牵头组织验收;
(三)县供销合作社党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四)县供销合作社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供销合作社要对申报的新网工程建设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实地查看实施情况,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条 县供销合作社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一条 县供销合作社要跟踪新网工程建设发展情况,指导新网工程提升为农服务水平,提高为农服务能力。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一般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补助标准根据每年财政预算额而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