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2017〕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县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文件精神,经十七届舒城县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适用范围和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一等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适用范围为城关镇、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适用范围现为杭埠镇及杭埠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适用范围为桃溪镇、千人桥镇、南港镇、舒茶镇、干汊河镇、万佛湖镇、百神庙镇、张母桥镇、晓天镇、山七镇、五显镇、河棚镇、汤池镇内的土地。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舒政〔2014〕20号)同时废止。
舒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由舒城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