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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