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 别 |
事 项 名 称 及 数 量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7项 |
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或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或者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施放气球活动许可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或违规提供、获得、使用和管理涉外气象资料的处罚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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