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6、377、378项。
4.《安徽省防灾减灾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款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