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府(2008)69号)第33条。
二、 申报对象
法人
三、 法定条件
1.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2.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3.施放地点的选择必须符合规定;
4.球体和携带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5.系留气球必须安装快速放气装置;
6.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7.施放系留气球的高度符合规定的要求;
8.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四、申报材料
《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
五、 办理程序
1、申请:施放单位填写审批表,提出申请;
2、受理(行政审批股):审核申报资料;
3、审批(气象局):舒城县气象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审批意见;
4、发证(行政审批股):发放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0564-86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