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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7 17:04 信息来源:舒城县气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所列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策业务文件及政策解读信息;

(二)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工作部署、决策落实情况;

(三)机构领导、机构设置、领导活动、部门动态,单位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招录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办理流程、监督制度、执法结果;

(六)招标采购、中标情况公示,合同履约、变更情况公示;

(七)新闻发布会、专题活动等日常工作情况;

(八)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公开、环境质量状况、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污染排放情况、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执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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