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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舒城县2022年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10:39 信息来源:舒城县残联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乡镇、开发区残联:

根据《关于落实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残联办[2019]2号)和省残联《关于下发2019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指导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市残联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六安市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方案》(六市残联[2019]2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2022年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本通知中“残疾人”特指具有舒城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就业年龄段是指男性16至59周岁,女性16至54周岁。

二、扶持项目

(一)创业扶持补贴(残疾人万人就业扶持工程)

1、补贴对象: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新创业的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自2019年起,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2次。

3、有关材料:《创业扶持补贴花名册》、《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申请审批表》、营业执照(合同、协议)复印件、项目实施场所及情况图片、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3、有关材料:《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明细、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县人社局、县残联认定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贫困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以及承办残疾人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给予残疾人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建档立卡残疾人,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当年,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和支持县级及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并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机构一次性补助。

3、有关材料:《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补贴花名册》、培训承办机构资质、残疾人证复印件、签到簿、培训日程安排、培训证书复印件、培训现场图片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扶持

1、扶持对象:符合扶持条件的集中劳动型、分散辐射带动型和复合型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

2、扶持标准: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实行提前摸底申报,按照每年不超过3万元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3、扶持条件:

(一)集中劳动型。基地设置一部分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的岗位,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基地所安排的残疾人月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

(二)辐射带动型。基地通过向残疾人提供种子、种雏、苗木、农药、农肥、技术等扶持,带动残疾人家庭20户以上从事生产劳动,经基地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脱贫标准。

(三)复合型。基地同时兼有集中安排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和辐射带动残疾人的功能,可按照辐射带动2户残疾人就业折算为集中安排1名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其他标准比照上述两类基地规定。

4、有关材料:《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花名册》、残疾人证复印件、工资明细、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用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阳光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扶持

1、扶持对象:符合扶持条件的种植业、养殖业等设施农业,具体为种植大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养殖场、池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2、扶持标准: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扶持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项目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确定,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

3、有关材料:《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扶持花名册》、扶持项目材料、项目实施场所及情况图片、残疾人证复印件等其他有关材料。

(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扶持1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孵化补贴5000元;每扶持1个残疾人创业开办企业:员工总数8人以下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2万元/家;员工总数8人(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有关材料:《创业孵化基地及残疾人花名册》、创业孵化基地资质、基地孵化创业残疾人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基地孵化创业经济实体资质、孵化创业项目及规模佐证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认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具体认定条件为: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含持有1至3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不少于5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劳动报酬;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2、补贴标准: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

3、有关材料:《辅助性就业机构及残疾人花名册》、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劳动合同或协议、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劳动报酬凭证、劳动项目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八)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

1、补贴对象: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

2、补贴标准:企业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3、有关材料:《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残疾人证复印件、工资明细、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用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实施。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将在分配清算资金时予以扣减或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2、请各乡镇残联于2022年5月底前将创业扶持和阳光大棚项目的残疾人相关材料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10月底前打卡发放。


 

2022年5月6日

12号关于做好舒城县2022年残疾人就业创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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