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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10 00:00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应当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办公室做好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办理行政许可机构名称;

(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等事项;

(五)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六)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以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不予公开。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应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执法人员信息;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种类、罚款数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以上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不公开。

第六条 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由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在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示;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七条 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各部门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第九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十条 因法定事项变更或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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