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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万佛湖度假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27 00:00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万佛湖度假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单位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积极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按照《条例》规定,本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所发布信息准确、规范、保密。
    第七条 本单位各股室要及时对本单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部门负责人要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审,再送分管领导复审签发后,按规定予以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股室的,由主办股室负责清理和初审,信息涉及的其它股室要积极予以配合。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股室应当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主办股室要先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办股室应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九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而我单位与其它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有不同意见的,要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县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原则上要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即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交给有关股室进行办理。有关股室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或提出不予公开的意见送区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如因需要征求外单位或第三方意见以及需要对信息资料进行处理等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提前说明原因),县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后,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信息,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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