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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佛湖管委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1 00:00 信息来源:万佛湖管委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县苗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县财政资金使用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苗圃项目资金用于保障苗圃职工生活所需。


      第三条  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苗圃专项资金五十万元。


      第四条  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改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企业担保金。
      (七)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管委会机关计划财务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财政部门。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的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机关计划财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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