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县苗圃项目资金用于保障苗圃职工生活所需。
第三条 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苗圃专项资金五十万元。
第四条 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第五条 管委会机关计划财务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财政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机关计划财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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