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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万佛湖管委会2022年权责清单(沿用2018年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2-03 11:17 信息来源:舒城县万佛湖管委会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万佛湖度假区管委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项目 项目 子项 实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类型 编码 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下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擅自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1.立案责任:渔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对采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渔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渔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渔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渔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渔政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利(行政监督检查) 对在禁渔期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期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1.检查责任:渔政部门对在禁渔期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监督检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渔政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渔政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渔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渔业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对渔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利(行政监督检查)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渔政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检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渔政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渔政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渔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渔业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对渔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利(行政监督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1.检查责任:渔政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渔政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渔政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渔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渔业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对渔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利(行政监督检查) 对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机构的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1.检查责任:渔政部门对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机构的调查处理,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渔政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渔政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渔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渔业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对渔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利(行政监督检查)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调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1.检查责任:渔政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调查处理 ,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渔政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渔政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渔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渔业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对渔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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