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舒城县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舒城县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舒政﹝2015﹞7号)文件精神,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现根据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变化,对其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如下:
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六条规定,新增权力事项“城市垃圾处理(处置)费征收”,并包含两个子项,分别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二、对原先纳入动态管理的权力事项“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予以解冻,并正式公布运行。
附件: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整权力事项目录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