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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26 16:15 信息来源:舒城县城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管2019〕104

 

 

关于印发

《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现将《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9月26日

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视频等记录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行为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视频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指询问笔录、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处理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视频记录方式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视频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本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现场、阶段, 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可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颇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立案的记录

第六条  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承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 见,经法制机构审核,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审批表应载明案由、立案依据、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法制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 调查取证的记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  执法文书应记录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情形。

第九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查)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 辩笔录等文书;

(五)依申请举行听证的,应依照听证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调查函的,由相关部门出具函复意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视频记录,不适宜音视频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视频记录。

第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执法人员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复制音视频、鉴定报告、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

第十二条  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制作法定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还应同时进行全过程音视频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三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案件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相关证据材料、有可能影响裁量幅度的有关因素等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的审查文书应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时,应签署意见并签名。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视频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一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等因素,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执法机构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文字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应依法强制执行,并制作相应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视频记录。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行政执法音视频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受理接待室、取证谈话室等场所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前,应当事先告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使用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进行音视频记录过程中, 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记录的,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视频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条  音视频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记录内容交由设备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对记录内容进行整理并导出,标明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 

第三十一条  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对于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

1.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

2.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的;

3.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事(案)件;

4.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5.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6.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复议、诉讼的;

7.其他重大、复杂事(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原始音视频资料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渠道传播音视频资料。对所录制的音视频资料确需公开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适时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执法机构案件质量考评内容。

第七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案卷。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视频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执法记录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法制、政工督查等机构应不定期对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以及执法记录设备所反映的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三)故意毁损、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视频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导致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抄送:

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926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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