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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0 17:19 信息来源:舒城县城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14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0日  


舒城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舒城县城规划建设区及国、省道沿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1.利用国省道、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3.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4.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公路、国土、住建、工商、公安、气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建设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批准。

第七条 在县城规划建设区(含杭埠镇、万佛湖镇、万佛湖风景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要求。

国省道沿线边沟外缘30米以内,严禁设置任何广告牌。如确需在国省道沿线设置广告牌,必须在公路沿线边沟外缘30米以外设置。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经所在地乡镇(开发区、度假区)初审,县城管执法、交通、公路、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城镇规划委员会研究。

第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县城镇规划委员会同意后,申请人应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权取得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

(五)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六)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所在地乡镇(开发区、度假区)、县城管执法、交通、公路、工商等部门及的审核意见;在楼房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征求县消防部门的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户外广告、门头招牌的,应当经县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设置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零星招贴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设置。

公共张贴栏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在居民区、背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不含大型广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批准证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六)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利用本县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实行有偿使用,由县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六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不得低于其发布广告数的10%。广告位空置期限不得超过60日,逾期必须设置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 取得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该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再招标、拍卖的,原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履行协议期间,没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或拆除,遇大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县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管理责任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和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安徽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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