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办〔2017〕21号
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舒城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舒城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职责,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和维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六安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12〕2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舒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由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重点工程局、县公路局、县交管大队等部门和城关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市政设施移交接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负责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移交接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等工作。
三、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遗留问题整改、项目移交等工作。
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项目接管等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先验收后移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即可移交接管。
(二)管理提前介入。竣工验收前,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市政工程建设,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三)先接收后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五、移交接管内容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地下管廊、路灯、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城市河道和防洪排涝泵站等设施,以及上述设施附属管理用房等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公园广场、景观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城市家具、沿街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交通信号、监控和标识标牌及其附属设施等内容。
六、移交接管条件
(一)通过验收。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2.整体完工验收,是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县政府要求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接管进行的验收。
3.部分完工验收,是指工程某部分完工后,满足设计质量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它部分因征收拆迁或某些法定手续未办理完毕而短期内无法全面完工,但部分工程移交接管给有关单位而进行的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施工图、竣工图、建设合同、验收报告等)齐全完备。
(三)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市政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时,要明确质量保修养护方案)。
(四)工程建设项目部分完工实施移交的,针对出现的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收管理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七、移交接管程序
(一)竣工验收。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接管单位应在参加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检查其所接管的各类及附属设施状况,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企业做好问题整改,并在整改后复查验收,出具整改验收意见。
(二)移交申请。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移交申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向相关单位送达移交工作联系单。
(三)移交接管。接管单位在收到移交工作联系单后,对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手续。
(四)质量保修。质量保修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八、保障措施
(一)严格整改完善。验收时存在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善,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整改,整改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各相关接管单位承担,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应由建设单位和相关接管单位书面确认;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各相关接管单位进行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施工单位相关费用中扣除,直接拨付接管单位。
(二)落实质量保修。在质量保修期间,建设单位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其工程保修职责。对质保期间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使用不当、人为损坏及其它非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由各相关接管单位维修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扣除,直接拨付给相关接管单位。
(三)强化资金监管。为确保施工单位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负责维修,移交接管后未付工程款及质量保修金需要由建设单位、接收管理单位共同监管,共同确认支付资金。
(四)加强工作协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在移交过程中和质量保修期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如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