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咨询和受理
(一)咨询受理。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我局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邮寄地址, 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咨询。
(二)申请受理。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邮寄给我局的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签收登记后,转局政务公开经办人按办理流程办理。
2.网上申请。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登录县政府网站查看网上申请,下载打印申请资料,按办理流程办理。
3.现场申请。
申请人现场申请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盖章,局政务公开经办人按办理流程办理。
4.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由局政府公开经办人按办理流程办理。
所有向我局提交的公开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由局政府公开经办人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批办单》,登记并报分管负责人批办。
二、领导批办
1.所有申请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办;
2.分管负责人因公外出等原因无法批办的,由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办。
三、股室承办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需要各单位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单位。根据领导批办意见,转承具体单位,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承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办理期限,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书面报备县政务公开办,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涉及申请公开我局有关政策文件的,由相关单位答复;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县城管局领导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法制股负责人会商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中止和恢复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四、审批流程
各单位拟答复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呈报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公开需报局领导审定。经审核后由政务公开经办人员拟制作申请公开的书面答复意见,报县政务公开办审核。
五、申请答复
经批准后的答复意见由政务公开经办人员统一制文,按申请人的指定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六、行政复议与诉讼
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