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股室)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情况;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履行职责、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情况。
(二)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严肃处理不正之风以及违法违纪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政务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
(四)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五)各单位(股室)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情况,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六)各单位(股室)工作人员态度认真负责、服务热情的情况,有无“生、冷、硬、推、拖”现象的存在。
(七)依法行政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股室),考核于年度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半个月向被考核单位(股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股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股室)。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制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股室)给予通报表彰;
(二)制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股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