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各股室、各单位。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各股室、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在全局范围内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由局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务公开目录、公开内容和形式、政务公开制度和等情况。具体考核: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情况,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的公开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决策公告、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意见征集、意见反馈等程序开展和公开情况,工作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公开情况,财务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实地考核和综合评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和具体经办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