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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城管局行政处罚清单目录(2023年本有效)

发布时间:2024-01-05 08:24 信息来源:舒城县城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1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装修人违反有关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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