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城市管理局行政中介服务清单(保留)(2025本)
| 序号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县城管局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属于目录内物品。 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 |
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 自行协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自行规定 | 自行申请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2 | 县城管局 | 违法建设造价评估 |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要求建设的处罚 | 具有资质的造价评估机构 | 《工程造价企业咨询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 自行协商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自行规定 | 自行申请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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