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2019〕8号和《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舒发〔2019〕6号)和县编委《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调整设置的通知》(舒编〔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是隶属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副科级。
第三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报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事项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局决定。
(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对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七)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联合审批实施方案、工作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联合审批等工作。
(八) 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网络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以及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对各办事大厅、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分中心的业务指导。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业务股。 负责对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和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审核;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协调督查;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审核;负责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审批实施方案、工作制度的实施;对纳入联合审批的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大厅、分中心、乡镇为民服务中心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二)督查考核股。 负责拟订政务服务中心业务运行及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组织实施;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突发事件处置。
(三)技术保障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络建设规划;具体管理和维护本级服务中心网络设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协助对县政务服务分中心、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站网络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撤销事业单位县体育中心。县政务服务网络维护中心整建制划入县政务服务中心,收回县政务服务中心5名事业编制。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
法定代表人:龚传鲜
内设机构负责人:汪宏清
办公地点:舒城县梅河路与春秋路交叉口,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
办公固定电话:0564-8677201
邮箱:SCXZWFWZX20180801@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