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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性审查】关于《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审核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2-03-22 10:46 信息来源:舒城县数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司法审〔2022〕4号

     

    关于《舒城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的审核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数管局送审的《舒城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一)《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

    (二)《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

    (三)《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四)《安徽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皖数资(202014号);

    (五)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六政办〔202121号)。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办法》是由县数管局起草,县政府审定,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定《办法》。属于县政府决策权限范围,制定权限合法。

    (三)决策程序:《办法》按照规定召开了座谈会,征求了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该《办法》专业性强,具有网络安全风险,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决策内容:《办法》内容方面有以下几点修改建议:   

    1.建议在“第五章附则”前引入有关“监督管理”的事

    项。

    2.本《办法》涉及政府部门和单位,数管局作为主管部门,应注意冲突审查。

    3.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提前向县数管局申请延期验收。”建议明确延期的期限。

    4.第五章附则中“本办法由县数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建议改为“本办法由县数管局负责解释。”                                                                                             

    三、审查意见

    (一)经审查,该《办法》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但法定程序不完备,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建议征询市场监管局意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经充分论证修改完善后方可提交县政府决策。

    (二)根据《舒城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案。

     


    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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