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司法审〔2022〕4号
关于《舒城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的审核意见书
县人民政府:
我局收到县数管局送审的《舒城县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出具审查意见如下:
一、审查依据
(一)《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
(二)《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一号);
(三)《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四)《安徽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皖数资(2020)14号);
(五)《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六政办〔2021〕21号)。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办法》是由县数管局起草,县政府审定,决策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定《办法》。属于县政府决策权限范围,制定权限合法。
(三)决策程序:《办法》按照规定召开了座谈会,征求了公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该《办法》专业性强,具有网络安全风险,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决策内容:《办法》内容方面有以下几点修改建议:
1.建议在“第五章附则”前引入有关“监督管理”的事
项。
2.本《办法》涉及政府部门和单位,数管局作为主管部门,应注意冲突审查。
3.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提前向县数管局申请延期验收。”建议明确延期的期限。
4.第五章附则中“本办法由县数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负责解释”建议改为“本办法由县数管局负责解释。”
三、审查意见
(一)经审查,该《办法》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不相抵触。但法定程序不完备,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建议征询市场监管局意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经充分论证修改完善后方可提交县政府决策。
(二)根据《舒城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