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二条 局机关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等项管理。
第三条 局机关财务执行会计与出纳分设,出纳一般负责直接与资金收付有关的事务,会计负责账务处理;报销单据至少3人签字,财务人员进行票据把关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再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预算编制:按每年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送财政局审核、报批。单位预算分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由局机关和政务服务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组成。
第五条 单位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单位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六条 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两大类。基本支出包括:(一)办公费;(二)差旅费;(三)公务接待费;(四)购置费;(五)物业保洁费;(六)其他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费用。专项支出指有专门用途的经费支出。原则上按照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用途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入是指各项财政拨款和上级拨款及其他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支出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基本支出审批:由经办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经办人或证明人在相关票据上签字,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重大支出项目根据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相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并附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印件。
第十一条 专项支出审批:政务服务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专项运转经费支出,由分局局长或指定负责人对支出单据、票据等报销凭证负责把关审核,报局后,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由财务实行并账处理。其他专项支出审批程序同基本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报销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日期(或编号);(三)原始凭证涉及的单位名称或个人签章;(四)报销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或证明签字;(五)其他需要完善原始凭证的要素。原始凭证交财务后,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凭证,财务有权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
第十三条 预算外和计划外开支,如未列入年度预算范围的固定资产购置和专项业务支出等,要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为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项规定,实行三单齐全,坚持“必要、合理、从简”原则。
第十六条 从严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招待档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扑克,不得使用私人会所。
第十七条 日常办公用品和易耗品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购买,根据各办公室需求进行供应并登记。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同步批复。采购行为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并按照《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指南》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在对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单位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指南(2024 年版)>的通知》(皖财购函〔2023〕214 号)文件要求,实行统一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或有采购限额规定的采购项目,一律从“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平台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且在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办公室组织采购,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以下采购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如采取询价、综合评比等方式)或委托采购。(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二)涉密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涉密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三)紧急采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各项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用、截留或坐支;有应税行为要按税法规定及时上缴各项税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的各项现金收入,应按资金性质及时缴入单位财政资金往来清算专户。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加强对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进行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固定资产达到规定标准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帐。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部分,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由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采购制度统一采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对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由办公室会同股(室)、分局以及单位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认真清理,摸清固定资产使用及存在的问题,确保固定资产的管理到位。摸清固定资产使用及存在的问题,确保固定资产的管理到位。对于单位新采购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纳入到固定资产管理中。
第二十九条 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经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变卖,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当转出、变卖固定资产时,应持有关原始凭据和财政局调拨或处置批复到财务室办理核减固定资产手续。
第八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及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以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成本为原则,严格依照工程建设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