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舒城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舒数管〔2025〕9号
县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关于印发《舒城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中共舒城县委网信办
舒城县发改委
舒城县公安局
舒城县财政局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2025年12月31日
舒城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试行)
为规范我县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提升公共数据供给能力、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落实国家、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要求和《六安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在保护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不断丰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释放数据价值。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设县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体系,系统性解决公共数据归集难、流通堵、应用弱等痛点,为社会、企业提供丰富的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减少获取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时间,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推动数据要素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速数据要素价值释放。2026年底前,初步建立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准入退出、运营成本和收入核算、利益分配、全流程监管等工作机制,完成运营机构遴选和合伙人招募,探索开展首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2027年底前,完善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授权运营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范围,建立与合肥都市圈成员单位、六安市其他区县等的一体化数据开发模式,探索数据资产化路径,形成稳定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贯彻落实《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等文件精神和合肥都市圈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责任清单,编制我县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统筹建立全县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一本账”,推动数据规范化、标准化采集与动态更新,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质量。健全常态化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和异议处理机制,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按需归集,促进省、市级数据按需回流,确保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
(二)明确授权运营要求
1.运营机构准入要求。授权运营机构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资质要求:
①经营状况良好,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具备满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所需的办公条件、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运营、管理人员等。
授权运营机构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技术管理要求:
①熟悉并理解国家和省、市、区公共数据管理、授权运营和开发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定;
②熟悉公共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具备运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工作经验和技术基础;
③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④具备接入县政务外网的环境和条件,具备对公共数据进行获取、管理和应用的软硬件环境;
⑤具备数字化系统建设能力和经验;
⑥具备针对运营合作方的管理能力;
⑦具备及时响应政府监管要求所需的技术管理能力。
2.授权运营模式。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协同”授权运营模式,建立健全“运营机构+合伙人”的开发机制。县数管局统筹管理全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采取整体授权模式,以公平竞争方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运营机构根据产品和服务开发需要,合理选择开发主体以合伙人方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运营。
3.授权运营流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包括授权流程、运营流程、开发流程和评估流程,授权流程按照实施方案编制、遴选公告发布、授权申请、协议签订的步骤实施;运营流程按照合伙人招募公告发布、合伙人申请、协议签订、数据质量管理的步骤实施;开发流程按照平台入驻及退出、场景方案编制、方案评审、产品开发、产品审查、登记备案、推广应用的步骤实施;评估流程按照授权运营评价、结果反馈及限期整改的步骤实施。
4.授权运营内容。依托安徽省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平台,建立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加强公共数据规范化、标准化采集与动态更新,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供给质量。支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市场主体谋划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实现分散在不同物理环境下的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以及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审计等功能,为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城市治理提供支持。
5.授权运营期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授权运营协议在运营期限届满时终止。运营机构不遵守授权运营协议或者有关规定的,县数管局依法依规或者按照约定采取暂停执行、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等处置措施。
(三)加强授权运营科学管理
1.规范授权运营数据资源范围及目录。县数管局会同发改委等相关行业部门确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确定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质量要求等内容,分批次向社会公示(首批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详见附件1)。根据授权运营工作需要,运营机构可会同数据提供单位按照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对授权运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并将更新情况按季度报告县数管局。
2.建立运营产品服务清单。运营机构要明确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清单,应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以及预期产品和服务形式等内容(首批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与服务清单详见附件2)。相关产品和服务应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并报县数管局同意后实施。
3.加强授权运营技术保障。运营机构在安徽省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开展运营活动,强化数据保护技术手段,通过使用数据沙箱、智能合约、隐私计算等安全合规的方式加工处理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机构采用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途径,保障数据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加强数据质量检测和评估保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4.规范授权运营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的授权运营,由财政部门探索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关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严禁借授权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防范数据资产安全风险。
5.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擅自留存或违规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运营机构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将安全监管贯穿于公共数据资产运营全过程,实施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运营安全防护和监测预警,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明确流程、责任人与工作措施,定期演练,确保公共数据使用全程安全可控。
6.强化监督评价。每年3月底前,运营机构需向县数管局上报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报告,包括运营数据需求、数据使用情况、产生效益、数据安全等资料。县数管局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安全评估、绩效评价、场景效益、公益服务情况等。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未通过”和“限期整改”,作为运营机构继续运营、终止运营或者再评估后运营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未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置,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息档案。
(四)健全授权运营相关机制
1.建立授权运营退出机制。运营期限届满,县数管局与运营机构双方无异议且不再续签的,运营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后,自然退出授权运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授权运营无法继续进行的,县数管局与运营机构协商一致后,运营机构可退出授权运营,但应做好数据和资产的返还处置工作。运营机构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约定或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县数管局有权暂停执行或提前终止协议。
2.建立运营成本和收入核算机制。运营机构应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平台建设、运维成本、数据治理传输、人力资源等成本。根据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予以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运营机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价格形成及收费标准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2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收益分配机制。收益分配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以及“兼顾公共利益和各方合理诉求”原则,充分考虑数据提供部门、运营机构(合伙人)等各方在数据运营过程中的投入和贡献,由县数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部门组织各相关利益方,以“一产品一议”形式签订协议,明确成本核算、分配比例、收益盈亏、资金缴纳等事项。根据协议,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县财政。同时,建立基于成本和盈利分配机制,运营机构在扣除成本、上缴税金并获得合理利润后,剩余收益根据运营机构与合伙人协议约定进行再分配。
四、明确职责
县数管局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指导、监管、协调、考核和技术对接等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数据提供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公共数据目录编制、登记、数据归集等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并开展定期评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有关收益纳入政府预算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负责数据安全相关监管;运营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数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