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招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我中心成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中心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四条 中心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担任保密审查办主任,中心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 以中心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经中心保密审查办公室审查。
第六条 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保密审查办公室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中心保密审查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中心机关各股室、中心属各单位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中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造成泄密的,由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