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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3 08:13 信息来源:舒城县招商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183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18723

 

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强化引导,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工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和现代农业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项目指:

县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围绕家电电子、农副产品(食品)深加工、儿童用品、汽车零部件等产业,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下同)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县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或新引进为其产业配套的工业项目。

落户省级园区的项目(新建标准化厂房项目除外),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落户省级以下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现代服务业项目包含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现代金融、服务贸易等项目。

现代物流项目—新引进固定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城乡快递、工业品配套服务、冷链仓储、电商等功能的物流项目。

总部经济项目—新引进在我县注册、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等(房地产企业、县内生产性企业除外)。

电子商务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

科技服务项目—新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现代金融项目—新引进域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本地注册设立新的金融机构。

(二)生活性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商业、文体、旅游、酒店等项目。

大型商业项目—新引进整体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商业业态、经营方式、管理模式具有专业特色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等项目。

文体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体育健身项目(含步道、赛道等),以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物业自持运营的文体场馆(含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景观园区)等项目。

旅游项目—万佛湖景区投资5亿元以上、其它区域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旅游设施、主题公园、休闲旅游度假区等项目。

酒店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的大型酒店综合体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农业项目是:

(一)新引进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特色种植、林木花卉、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项目。

(二)新引进农业企业在舒城设立的公司总部、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六条 投资奖励

(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等同土地成交价格50%的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等同土地成交价格100%的投资奖励。

(二)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等同土地成交价格50%的投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的给予等同土地成交价格80%的投资奖励。

(三)五星级酒店项目给予等同土地成交价格100%的投资奖励。

(四)新引进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新引进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

以上补助可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批兑现。

第七条 贡献奖励

(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足额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50%、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自应纳税之日起,按其足额缴纳额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契税100%奖励给企业。

(二)单个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工业项目,以技改完成后上一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并购重组工业企业,土地、房屋产权交易中足额缴纳契税的100%奖励给企业。

(三)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50%、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第6年起,每年以上一年度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增量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四)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足额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连续5年奖励给企业。

(五)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大型商业、四星级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自约定运营之日起,按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贡献奖励实行事后奖补。

第八条 产业基金支持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需求,政府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给予支持,参股比例不超过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股权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化确定,也可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第九条 标准化厂房支持

在县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杭埠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主体可按照自然层或规划批准的设计图纸划分的能独立使用的房屋基本单元(基本单元为幢、层、套、间),进行不动产分割登记(不动产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配建的公寓、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公共服务用房除外)。经县经济开发区(城关园区、杭埠园区)同意,可租赁或出售。

(一)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享受“前两年租金全额奖励,后三年租金按照3/平方米〃月补助”政策。(租金按年度先交后奖)

(二)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扶持政策

首次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享受贡献奖励。

(三)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新建标准化厂房,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2,经规划部门审批、园区审核后方可建设。入驻工业企业可比照享受本条款(一)(二)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多层生产性厂房支持政策

鼓励新建企业兴建多层生产性厂房,经审核,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最低标准且投入使用的部分,第三层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元,第四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第十一条 扶优壮强奖励

支持家电电子行业发展: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家电电子生产、设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100万、150万。

支持食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食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对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或安徽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智能制造: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

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200万、500万。

以上奖励均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第十二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享受《舒城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舒政201523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特定待遇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是我县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高级管理人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奖的、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

2.博士学历或正高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3.年薪30万元以上人。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以下特定待遇:

1.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100%,连续5年奖励给个人。

2.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年薪50万元以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给予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县内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县内企业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县内工作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在我县上市挂牌的企业享受《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舒政201657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政策审定

 

第十五条 新引进本规定未涉及的高新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成长性好的项目或新型业态等项目,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与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奖励政策由县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审定。

 

第四章附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新签约项目,不溯及既往。本规定扶持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按程序科学决策。对在招商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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