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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31 10:30 信息来源:舒城县招商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2013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13531

 

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吸引国(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舒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对在我县投资的外来企业,除享受国家、省赋予的各类政策以外,还享受本《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一、工业

(一)项目总体要求

1.县经济开发区、杭埠经济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应不少于10万元/年乡镇工业集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应不少于8万元/年。

2.项目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省级开发区不超过6%)。

3.县经济开发区、杭埠经济开发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乡镇工业集中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4.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回报率项目的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实行“一事一议”。

5.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二)财税政策

6.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其足额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执行“三奖三半奖”,即前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接下来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法足额缴纳后,连续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足额征收的契税,一次性全部奖励给企业。

7.对工业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1.5%给予补助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按2%给予补助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2.5%给予补助3亿元以上项目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8.鼓励“飞地经济”、“园中园”合作模式。对国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战略投资者等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园中园、共管园和托管园,实行“一事一议”。

9.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回报率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0.对国内、国际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总部、地区总部)在我县投资的重大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给个人。

11.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在投资企业持有经营期间,其年度建设占地亩均纳税额高于10万元的,其当年足额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给投资企业出租厂房形成的租金收入,前三年按其租金收入实际足额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100%奖励给投资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给投资企业。

12.新办工业企业建设期间,县级行政性规费全免。涉及投资企业在县内缴纳的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各项经营性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对规划设计收费县内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20%比例征收。

(三)土地政策

13.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拍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14.鼓励新办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兴建多层厂房。对超出容积率且建设密度达到合同要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三层厂房补助150/m²,四层及以上补助200/m²。

二、现代服务业

(一)基本政策

1.现代服务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我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建设规费比照县重点工程收费标准“一站式”收取。

3.土地根据土地成本及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地价后依法进行招拍挂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及仓储物流等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二)财税政策

4.对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自纳税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5.新引进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贸易公司、销售公司,自纳税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6.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仓储(冷链)、加工、配送(运输)等现代物流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7.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m²以上、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大型商业项目(含专业市场),或新引进营业面积3m²以上的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贸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8.新注册设立的会展企业,其会展服务业务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9.在县城、万佛湖度假区规划范围内建五星级酒店并通过星级认定的项目,土地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后,其出让金纯收益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企业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按50%奖励给企业;在县城、万佛湖度假区规划范围外建四星级酒店并通过星级认定的项目,土地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后,其出让金纯收益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补助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企业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10.落户万佛湖、万佛山旅游度假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为5亿元以上的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年缴税收、奖励办法等实行“一事一议”。

万佛湖、万佛山旅游度假区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旅游建设项目,按协议要求预期建成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项目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营业之日起,项目企业足额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1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纪念馆、展馆、大型剧院、实景演出场所、动物园、植物园,体育竞技馆、训练场馆、健身中心、文化影视城、影视创作基地,动漫基地等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文化娱乐项目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体育经营项目企业以及在本县注册设立的文化类商业演艺公司,自营业之日起,企业足额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12.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软件服务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其足额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13.对国家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含分中心)和大学科技园在我县建立研发、中试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三、附则

1.上述奖励与补助政策以及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结算,由县政府与相关财政受益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2.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县文件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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