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招商中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各股室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2月1日前向招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在招商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中心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及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中心各股室在编制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商中心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股室和人员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时间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做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