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05 10:03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易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六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内设各科室及下属单位。  

第四条 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中心机关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制定考核方案,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以及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                 

(一)制度执行到位,领导重视,专人负责;

(二)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

(三)公开范围科学准确,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多种多样,方便有效;

(五)公开时限符合规定,经常及时;

(六)审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落实;

(七)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方法和程序。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科室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积极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二)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三)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中心机关年度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科室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科室,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由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对其科室主要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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