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文件,以及以单位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等,均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第二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在报送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政府规章、重要政策的请示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解读方案一经县政府审定,起草单位要抓紧编写解读材料,按时发布。
第三条 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人同志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门户网站、政务微信、微博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县法制局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相关部门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县政府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