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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市场主体】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08:3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交易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613 

 

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是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针对采购项目编制的公开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单一来源文件。 

第三条  招标文件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招标文件,经批准可以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四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应当登录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备案系统, 提供政府采购计划任务书和采购代理协议进行项目注册,注册完成后网上提交项目招标文件。

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的招标文件,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加盖申请备案单位的电子签章。 

第五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应对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把关,注重对条款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的审核。

第六条  采购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循招标文件通用文本的通用规则或条款,不得擅自取舍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的通用规则和条款。

第七条  对依照项目特点确需设置的非通用条款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重大、技术复杂或需求特殊的项目,涉及的资质条件、参数的设置、评标办法及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的调整,应在招标前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并在论证前进行标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对合法合规、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且资料合规齐全的招标文件,由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在1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并通过网络平台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应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同步推送至相关网站。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或资料不全的招标文件,市公管局备案时在1个工作日提出备案意见,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修改、补充齐全资料。符合条件后,由市公管局予以备案通过。

第九条  招标文件备案完成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评标活动。

第十条  采购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条款等内容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以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同意而减轻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公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政府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工作,不得以招标文件备案为名变相实施审批。 

第十二条  市公管局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备案事前、事中的监管,重点对招标文件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招标文件内容是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约定和倾向性条款;  

(三)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擅自更改通用条款;  

(四)其他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依据本办法规定在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公管局应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改正,并依规定进行通报。同时,按照《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规定对代理机构给予扣分处理,并根据信用记录和考评扣分情况,拒绝其三个月至一年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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