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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0 00:00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2018年第2号
  
  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根据这一决定,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对2017年12月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
  二、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本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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