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使用沥青、工业松香等 为畜禽产品脱毛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3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使用沥青、工业松香等禁止使用的食品加工助剂为鸡鸭等畜禽产品毛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六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百日整治”行动的通知》(六食安委办〔201417号)的精神,针对当前我县部分食品加工经营者和城乡集贸市场内鸡鸭宰杀经营者存在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宰杀后的鸡鸭等畜禽产品危害食品安全的现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杜绝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宰杀后的鸡鸭等畜禽产品的行为,确保公众吃到安全、放心的畜禽产品。

    二、整治的范围、重点及步骤

    (一)整治范围及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在全县范围内同时开展。整治的重点是违法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宰杀后的鸡鸭等畜禽产品的经营行为。

    (二)整治步骤

     从2014年7月15日到8月31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宣传阶段(7月15日-7月31日):县城区由县食安办牵头组织县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畜牧兽医等部门对辖区内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宰杀后的鸡鸭等畜禽产品的食品加工经营者和城乡集贸市场内鸡鸭宰杀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各乡镇负责辖区内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宰杀后的鸡鸭等畜禽产品的食品加工经营者和城乡集贸市场内鸡鸭宰杀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同时向其发放《关于禁止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鸡鸭等畜禽产品的通告》,要求县内食品加工经营者、各集贸市场鸡鸭宰杀经营者在2014年7月31日前自觉停止、自行纠正用沥青、工业松香等禁止使用的食品加工助剂为鸡鸭等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

    2、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县城区由县食安办牵头,县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环保、商务、畜牧兽医、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执法队伍,对7月31日以后依旧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鸡鸭等畜禽产品的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据有关法律没收其非法食品原料、器具,或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各乡镇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乡镇政府牵头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鸡鸭等畜禽产品的行为;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坚决依法查处。

    3、督查规范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地、各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加强对辖区内各农贸市场及食品加工经营者的巡查监管,督促经营者添置鸡鸭脱毛机,采用传统无害的、机械和手工操作相结合的方法。各职能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动员全社会参与对使用沥青、工业松香等禁止使用的食品加工助剂为鸡鸭等畜禽产品违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统一领导辖区各部门的重大联合执法行动,整合区域执法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改正。不得为鸡鸭宰杀违法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水、电等经营条件。

    (三)环保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查处经营者违法违规排放垃圾、废气等废弃物污染环境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畜牧兽医和商务部门负责规范和维护鸡鸭宰杀经营者市场经营秩序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环保、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提供执法保障,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要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体现,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来抓紧抓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联动,确保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二)严格监督执法、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以开展专项整治为基础,对食品加工经营者和城乡集贸市场内鸡鸭宰杀经营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鸡鸭等畜禽产品行为。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着力形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共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资料、网络等形式,以打击使用沥青、工业松香为鸡鸭等畜禽产品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经营者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有奖举报投诉制度的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力求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8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同时将电子版发至县食安办邮箱。

    联 系 人:王圣兵

    联系电话:8623224

    电子邮箱:410960716@QQ.com  

   

特此通知。

                                                    舒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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