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举报受理单位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564—8621616)和监察室(0564-8628701)。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交的举报事项,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部门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