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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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舒市监罚〔2020〕2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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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销售已超过有效期的三类医疗器械 “软性角膜接触镜案 |
舒城县南吴眼镜中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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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露娥 |
在在该店正常经营场所摆放“软性角膜接触镜”的货架上检查发现两盒产品名称:“软性角膜接触镜”(商品名:强生美瞳水凝),产品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3223073号,直径:14.2MM,均为30片装,其中一盒“棕色妍妍”有效期至2020∕02,另一盒“黑色艾姗”有效期至2020∕01,均已过期。 |
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 |
1、责令改正,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产品“软性角膜接触镜”(商品名:强生美瞳水凝);2、并处罚款6000.00元(陆仟元整) |
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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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舒市监罚〔2020〕242号 |
棠树乡寒塘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养护记录案 |
舒城县棠树乡寒塘村卫生室 |
PDY08005634152312D6001 |
李昱 |
未按规定建立药品养护记录 |
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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