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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舒城县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30 09:46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各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六安市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要求,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经县局研究决定成立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舒城县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设立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局党组成员胡海燕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投诉举报中心徐国平担任,成员为何明友(法制股长)、朱玉春(经济检查执法室副主任)、王林(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办公室设在县局投诉举报中心,由谈向荣、余春、张会担任调解员。各市场监管所应相应成立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专(兼)职调解员。

二、主要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会商;(三)对普遍性规律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四)加强与人民法院、司法局的沟通联系,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协调联动、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

三、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严格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预防与调解并重、尊重当事人权利、调解互动、免费服务的原则开展消费者权益纠纷调解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消费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不得因消费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调解纠纷时,调委会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纠纷的意向。

(四)调解纠纷调解成功的,调委会要制作书面调解文书。调解文书应符合调解书规定的载明事项。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需要司法确认的案件,提交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防止矛盾激化。

(五)当事人调解申请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当事人调解申请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调委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首问责任制,在行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政策和事实为依据,依法开展消费者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积级化解矛盾纠纷。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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