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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农膜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1-11-22 08:53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全县农膜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六安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先行印发<六安市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农膜经营行为规范告知如下:

    一、农膜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不得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农用薄膜销售者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二、农膜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三、农膜经营者必须严格建立进销货台账。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农膜的供货人、供货日期、供货名称、规格、数量和购买人购买农膜数量、规格、用途、购买日期等基本信息。进销货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四、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禁止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和国家明令禁止经营使用或过期的农膜产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下架。

    五、要自觉参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积极配合执法监管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检查。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资料,做到不拒查、不拒检。发现有经营假、劣农膜的,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六、农膜经销者的相关法律责任。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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