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执行情况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信息项名称 |
处罚名称 |
经营场所 |
舒城县万佛湖镇张青门市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523MA2QG64E88 |
张青 |
身份证 |
舒市监处罚【2021】514号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1)没收侵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白酒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14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第六代白酒40瓶;(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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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
2021/12/24 |
2022/12/24 |
六安市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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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年 |
341523 |
2021/12/24 |
公开 |
行政处罚 |
张青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万佛湖 |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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