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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行政强制信息(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2-02-11 10:27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经营场所
1 舒城县舒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MRAJ81R 马枢 舒市监处罚〔2021〕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没收违法所得8元;2、处货值金额50%的罚款3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8元。 0.003800 0.000800   2022-1-10 2022-1-10 2023-1-10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2022-1-11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县舒园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开发区
2 舒城县棠树乡西塘好又多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WGRGE7W 柳郁希 舒市监罚〔202210 销售过期食品 2022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市场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舒城县棠树乡西塘街道柳郁希门市部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从送货车上购进“双汇”牌藤椒风味香肠60根,(生产日期:20210521;保质期:6个月;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进价1.8元/根,售价2元/根,保质期内售出40根,截至检查时,剩余20根尚未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双汇”牌藤椒风味香肠货值共计40元,未售出,尚未获利,未造成严重危害。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一款和第132条第二款第三项 罚款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双汇”牌藤椒风味香肠(2)、罚款5000元。 0.500000     2022-1-25 2023-1-24 2023-1-24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2022-1-25 公开 行政处罚 柳郁希销售过期食品案 棠树乡
3 舒城宏远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052906605K 吕礼权 舒市监罚〔2021〕524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计14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4500元整。 1.400000 0.050000   2022-1-24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2022-1-26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宏远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城关镇
4 舒城邻距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MA2RW5UP9J 薛梅  舒市监处罚〔202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罚款 (一)没收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二)、罚款1000.00元。 0.100000     2022-1-26 2023-1-26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2022-1-26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邻距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城关镇
5 舒城县正勤食品厂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523586141205T 汪正勤  舒市监处罚〔2021〕5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罚款 1: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50.00元(壹万零壹佰伍拾元整)。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00000 0.015000   2022-1-28 2022-1-2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2022-1-28 公开 行政处罚 舒城县正勤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6 周歧菊  个体工商户 92341523MA2T0CYB67 周岐菊  舒市监处罚〔2021〕513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 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40.00;2、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0.00元。 0.100000 0.004000   2022-1-28 2022-1-28 处罚决定日期+1年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425098206858Q   已执行 2022-1-28 公开 行政处罚 周岐菊经营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城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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