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县范围实现改革地域、事项“两个全覆盖”,确保市场监管系统高质量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先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全覆盖
按照《通知》要求,县市场监管部门共有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5项。
二、确保各项分类改革举措有序实施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后,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
三、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理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发挥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推动市场监管信用赋能,充分运用信息公示、失信惩戒、风险分类管理等信用管理手段支撑各领域监管。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监管,鼓励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强化告知承诺事项核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度、靶向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实施改革工作。
附件:县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2022年3月23日
附件
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一、广告发布登记
(一)主管股室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管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58号)要求,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三)资质范围
相关市场主体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经营
(四)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有违法广告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3.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广电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监管工作。
二、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一)主管股室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室
(二)改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及《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58号)要求,“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三)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四)监管措施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经营行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三、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一)主管股室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室
(二)改革内容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58号)要求,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六)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 [2015] 162 号)附件1《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标准》6.4.2.2 业务流程执行。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七)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四、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一)主管股室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室
(二)改革内容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58号)要求,对“食品生产许可(含食品添加剂)”进一步压减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部分低风险食品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服务:1. 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2.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3.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 将审批时限由20个 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5. 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许可申请,并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要求
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2.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6.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按《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1.被许可人通过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被许可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风险分级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五、食品小作坊登记
(一)主管股室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室
(二)改革内容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58号)要求,对“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由县级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服务。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四)许可条件
1.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所生产食品未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2.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3)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4)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材料要求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3.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4.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5.食品小作坊登记承诺书。
(六)程序环节
参照《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七)监管措施
1.被许可人通过食品小作坊登记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被许可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风险分级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日常检查频次。
3.对有投诉举报和安全质量管理问题的实施重点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完善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
六、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
(一)主管股室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计量股
(二)改革内容
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秘﹝2021﹞58号)要求,对“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服务:对申请计量授权机构的新建、复查、扩项、变更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包括标准、环境、人员、制度等)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前不再进行现场考核,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1.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2.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