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2-04-06 17:09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县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县市场监管局现就有关事项特别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时期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类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皖市监价〔2022〕3号)文件精神,各相关经营者应当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成本。销售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等,不得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进销差价率,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规定,禁止各类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

(二)除生产者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类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畅通12315举报热线,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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